彩票的税收
各国的税法不同,对彩票的管理体制不同,因而对彩票纳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。根据50多个国家的情况看,多数国家对彩票净收益不纳税,由彩票主办单位或通过财政直接用于本国急需兴办的公益事业;少数国家对彩票净收益纳税,并采取低税率,其余净收益仍由彩票主办者直接掌握使用。对于购买彩票中奖者所得奖
金,为了保持奖金的吸引力。多数国家不纳奖金个人所得税,根据现有资料,只有美国部分州和前南斯拉夫收取个人奖金所得税。
对彩票净收益不纳税的国家
1.日本
日本将发行彩票的总收益分为五个部分:
(1)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奖金,约占45.7%;
(2)各发行彩票的地方自治体获得的纯收人用于各项公共事业的建设等,约占
41.2%。
(3)通过日本彩票协会赞助某些公共事业活动,这部分约占总收益的3.0%:
(4)支付给卖彩票人的报酬及支付中奖金的手续费等,这部分约占7.1%:
(5)彩票的印费、宣传费、抽奖会费等,约占3.0%。
2.法国
法国于1933年5月31日正式成立国立彩票公司,并由经济法正式立法批准。开始成立彩票公司的宗旨是赢利资助退伍军人和农业受灾人员。国家彩票董事会由直属于财政部的国家彩票总秘书处管理。据1993年的资料,该公司每年经营额均达300多亿法郎,净收益80多亿法郎(约占经营额的37.5%),全部上。交国家财政,用于公益福利事业。
3.芬兰
芬兰经营彩票的净收益全部上交国家,由教育文化等部门支配。1991年,芬兰彩票公司净收益达12.64亿马克,受益最多的是艺术,获其中的40.4%;体育获36%;科学获12%;青年工作获11.6%。
4.瑞士
瑞士对彩票净收益以及中奖者所得奖金均不纳税。例如《法语区彩票第八次公约》(1986年6月20日制定)中明确规定:本公约的各签字州根据本州自愿同意在各自境内经营名为“瑞士法语区彩票”的彩票,而其纯收益拟用于各签约州的公益与慈善事业。
对彩票净收益纳税的国家
1.德国
德国彩票发行的主权在各州和联邦直辖市,全国十六个州、市有相应的十六个经济和组织相互独立的彩票公司,……。
彩票收人分配比例如下:
50% 返回给中奖者
16.6% 国家税收(上缴给州政府)
17.11% 拨给文化、社会福利、体育和文物保护事业
7% 彩票接收站工作人员的酬金
9.3%
州、区彩票总公司组织、管理工作费用,工资、印制费
开支等
2.保加利亚
保加利亚设独立的彩票局,其彩票销售总额的50%做为奖金返还中奖者;其余50%的收人分配是:10%是发行管理费;35%作为公益资金,直接分配使用;5%交国家税。
对彩票中奖者纳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国家
1.美国
美国是联邦制国家,彩票以州为单位发行,各州作法不尽相
同,据统计约有半数州纳奖金个人所得税,另一半州免税。
亚利桑纳州和克罗拉多州:中奖者个人凡一次获得奖金5000美元以上,缴纳个人奖金所得税、24%,其中州税4%;国税20%。
明尼苏达州:中奖者个人凡一次获得奖金5000美元以上,缴纳个人奖金所得税28%,其中州税
8%;国税20%。
2.前南斯拉夫
国家向彩票中奖者个人征收5级超额累进税。除奖金额在5万第纳尔以下不征收奖金税外,其他征收奖金税的比例是:5--ndo万第纳尔,收取15%;
20——100万第纳尔,收取 17%;100——500万第纳尔,收取19%;500—1000万第纳尔,收取21%;1000万第纳尔以上,收取30%。
中国的彩票税收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》,我国彩票税收分以下几种情况;
1.营业税
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,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人不征营业税,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。
2.所得税
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人考虑政策的连续性,“八五”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,对一次中奖收人超过10000元的,应按税法规定金额征税。本规定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。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,可不退税;未征个人所得税的,不补税。
3.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
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,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。
摘自《彩票理论与实践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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